南京贯美实验仪器有限公司
2007年4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国质检食监[2007]172号发布了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(试行)》,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 产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,遏制食品企业溢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违法行为;要求各省, 自治区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本地备案工作加强统一部署,对重点区域要开展专项督 办、推动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工作深入开展。该备案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如下内容:
一、制定依据
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物质的监督管理,统一规范食品添加物质的使用备案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》、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规定制定。
二、备案对象
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,必须将食品中全部添加物质的种类、用途、用量 等情况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,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
三、备案的基本内容
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,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,食品添加物质的名称、来源、生产企业, 企业在生产的各种食品中添加该物质的最大限量等。已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且进入无 证查处期的食品添加剂,还要备案生产许可证号。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的,应当同时对复合 食品添加剂的用途备案。 使用进口食品添加剂的,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填报备案内容。
四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时应提供的材料
1.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表》(一式两份)。
2.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3.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。
4.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,应当企使用前索取省级以上安金评价 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、并在备案时提交报告复印件。 以上材料要加盖企业公章。
五、受理与备案
负责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备案材料后,应在30日内于以备案,材料不齐全 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表) 的,应一次性管如全业限期补产,盛高意有的人食最生文址工公量票紧的基本内容关生安化 1份由受理单位存档、1份加盖受理机构印章后交 的,应当在15日内重新备案。
六、撤销备案与重新备案
1.企业备案材料中存在使用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、超出规剂、超出规定使用范围使用食品派加剂、使用无证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等情况的,负责备案 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撤销备案、指导企业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、并黄令企业限期重新
2.企业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添加物质,且故意在备案中瞒报、诚报真实情况的, 由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公告。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违法企业依法从重处 罚,同时撤销备案,责令限期改正并重新备案。
七、处罚
1.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进行备案面未备案的、或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重新备案而来 新备案的,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。逾期不备案的、按照(食品生 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(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参等) 第95条规定处罚。
2.备案工作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改正,对直接负素信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(1)对辖区内应当备案面不备案的食品企业、不及时依法查处的:
(2)对违法使用添加物质且不如实备案的 食品企业,不依法从重处罚并按规定公告的:
(3)发现企业备案的添加物质使用 情况中存在违法追规问题、不及时责令、指导企业改正的;
(4)违反本办法规定、在备案中向企业收费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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